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湖交簡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克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16482號),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7日所為簡易判
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被告姓名「 王克誠 」之記載,應更正
為「王克威」。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被告姓名之記載顯係誤寫,
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書記官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