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5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5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5109號債權人 胡榮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寶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本件請求利息之範圍(請求標的僅請求附表一之利息)
。㈡敘明自附表一所載之「提示日」起算利息之法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如退票理由單)。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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