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秩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北秩字第252號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
被移送人 徐瓊林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關於「被移送人徐瓊林」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移送人徐瓊林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除社會秩序維護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