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356號
原告 錢仁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大瑋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林大瑋(地址:新北市○○區○○街000○00號9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本院113年度票字第2418號裁定影本。
二、具狀陳報上開本票上有無記載發票地及付款地。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書記官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