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簡字第135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356號

原告 錢仁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大瑋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林大瑋(地址:新北市○○區○○街000○00號9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本院113年度票字第2418號裁定影本。

二、具狀陳報上開本票上有無記載發票地及付款地。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書記官薛福山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