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3年度竹東簡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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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東簡字第104號
原告 林玉珍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吳梅昌 (已歿)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智靖 律師
劉楷 律師
被告 呂岳峰
訴訟代理人 江瑋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原告主張吳梅昌死亡除原告外之其餘繼承人均將損害賠償繼承權讓與給原告,而由原告一人承受訴訟,惟當事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之全體承受訴訟始為合法,是本件承受訴訟程序有瑕疵,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另 徐進妹 已出養,請原告說明徐進妹是否為被繼承人吳梅昌之繼承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一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