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投小字第496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3年度投小字第496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華祥任
被   告  曾麗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壹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32,185元,及自民國102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審理時變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
32,18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前揭規
定,應予准許。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94年11月8日起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公司)申請租用門號0000000000、00
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服務,被告未依約繳納電信費,共積欠
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合計32,185元,遠傳
電信公司業於102年10月31日將其對被告之債權全部讓與原
告,爰以本件起訴狀繕本之送達作為債權讓與之通知,並依
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32,185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遲延利息。被告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電信
費帳單、債權讓與證明書等件為證,且記載原告上開主張之
起訴狀繕本業已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被告對於
原告主張之事實,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項規定,即視同自認,原
告上開主張自堪信實。從而,原告依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2,18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103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本件訴訟費用1,000元,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
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
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
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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