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聲再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聲再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再字第43號再審聲請人 劉永 曾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本院100年度再抗字第7號確定裁定,提起再抗告(再審聲請人104年9月17日提出再抗告狀二份,檢附本院104年度聲再字第32號裁定),依法視為聲請再審。經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吳森豐法官藍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書記官尤乃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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