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國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國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國字第24號原告 游珺惠 上列原告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被告 呂宏仁陳維瑩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應提出準備書狀敘明下列事項,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本到院:
應補正敘明請求被告給付之內容(含項目及計算方式),並應檢附相關單據為憑。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第244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書記官江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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