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再易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再易字第53號再審原告 陳娟娟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 蔡麗慧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75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萬5,468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4,370元,惟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
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
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月霞法官蘇姿月法官吳登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書記官周青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