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1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中常會決議等選任訴訟代理人再審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346號聲請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撤銷中常會決議等選任訴訟代理人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本院裁定(105年度台聲字第81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9月3日寄存送達(於同年月13日生效),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傑夫
法官盧彥如法官吳麗惠法官黃莉雲法官林麗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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