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1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345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洪偉凱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洪佳慧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上訴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0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傑夫
法官盧彥如法官吳麗惠法官林麗玲法官黃莉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