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重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五六號
原告凱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縣汐止市○○○路○段○○號四樓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 律師被告丙○○
甲○○
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三一號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審判長法官張谷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