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一八號
原告萬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惠
送達代收人張被告駿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建文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萬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萬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侯志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B書記官劉昌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