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六八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二二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偽造文書案件已經鈞院判決在案,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且被告有固定居住處所,無串供逃亡之虞,又被告家中生計需由被告負擔,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由本院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二二號審理並裁定羈押在案。惟被告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二二號判決處以罪刑確定,並於九十一年七月八日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有執行指揮書影本一紙在卷可憑,本院未繼續羈押被告,則被告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洵屬違誤,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樊季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秀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