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5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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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四О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五五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而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同條例第四、五、八、十、十一條規定不得非法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持有之違禁物,其經查獲者,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均應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該署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八四七號被告 林建宏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所查扣之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淨重0‧0九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游秀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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