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1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四六五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叁拾萬元,折合銀元壹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壹仟元,折合新臺幣叁萬零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趙義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