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七四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妨害風化等案件,經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四八二號),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妨害風化等罪,經本院、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庭第三庭
法官劉以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舜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