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國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國字第23號原告 游美榮 訴訟代理人 羅文政 被告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江日春 訴訟代理人 柯清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70號更正土地登記事件行政訴訟之法律關係,牽涉本件國家賠償民事訴訟事件之裁判,命本件在前開行政訴訟程序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前開行政訴訟案件業已終結確定,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70號判決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8
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汪智陽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書記官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