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6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繆君典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繆君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繆君典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由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於民國103年12月31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05年2月1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由本院以102年度交訴字第1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2月、8月、10月,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交上訴字第18號及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21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3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在案,受刑人並於103年12月31日入監執行,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8月30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2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查。是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寶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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