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64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6465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務人 徐富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柒萬柒仟捌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徐富敏分別於民國(下同)108年7月17日及民國(下同)108年8月5日向債權人借款2筆
1.新臺幣640,000元(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08年7月17日起至民國(下同)115年7月17日止分84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7.100固定計息。
2.新臺幣360,000元(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08年8月5日起至民國(下同)115年8月5日止分84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6.180固定計息。
(二)、惟債務人該所借款自民國109年8月5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債權人本金共877,871元未還,依債務人與債權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債權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債權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646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徐富敏│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點│││560354││九年八月十七││一│││元││日起│││├──┼───┼─────┼──────┼──────┼───────┤│002│新臺幣│徐富敏│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317517││九年八月五日││一八│││元││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徐富敏│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560354││九年八月十七││以內者,按上開│││元││日起││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002│新臺幣│徐富敏│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317517││九年八月五日││以內者,按上開│││元││起││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