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2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簡字第2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簡字第229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童保舜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107年度偵字第6692、9363號)及移送併辦(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0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所為一0七年度審訴字第五九四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童保舜因詐欺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6日以107年度審訴字第594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惟本院今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原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洪英花
法官余銘軒法官陳秋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啟瑞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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