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32號原告 紀鎮平 被告 紀沛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2月11日及同年月13日分別郵務及寄存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憑。
三、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