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52號原告 江柏諭 代理人 江明修 原告與被告 李志剛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298,6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3,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書記官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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