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2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鑑中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鑑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鑑中前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分別判刑後,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3月1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7年度簡字第81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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