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516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李崴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伍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崴丞於民國101年7月10日向聲請人請領
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新臺幣127543元整及自民國102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自民國102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逾期延滯金新臺幣參佰元(即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
記帳合計新臺幣127543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