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650號聲請人即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陳炳宏
吳明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健宏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給已起訴之證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於民國102年4月22日對相對人提起返還不當得利訴訟,並經鈞院受理在案,而本案訴訟標的為一不動產所有權,依法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等非經登記不生效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之規定,聲請鈞院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裁定發給已起訴之證明,以使聲請人得以對被告之不動產向地政機關為訴訟繫屬之登記等語。
二、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第1項為訴訟標的之權利,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起訴後,受訴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發給已起訴之證明,由當事人持向該管登記機關請求將訴訟繫屬之事實予以登記。訴訟終結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請求塗銷該項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之立法目的乃欲使受讓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權利之第三人有知悉該訴訟繫屬之機會,以避免其遭受不利益之可能,此觀諸該條項之立法理由甚明。故受訴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5
4條第5項規定,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發給已起訴之證明,由當事人持向該管登記機關請求將訴訟繫屬之事實予以登記者,自以合於同條第1項所定之情形,即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之權利,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為限。本件聲請人係主張因其對第三人 羅妃 吟有新臺幣(下同)3,078,411元及自96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24%計算之利息等債權,而 羅妃吟 明知對其負有該等債務,竟於97年7月11日將名下新北市○○區○○段○○○○○○○○號及其上第312號建號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以形式上買賣為登記原因辦理所有權登記予被告,業經本院10
1年度訴字第2582號判決渠等關於系爭不動產於97年7月11日所訂立之所有權移轉買賣契約不存在確定在案。又因被告已於101年2月22日將系爭不動產設定第三順位抵押權予第三人 房志彥 ,故被告原應將系爭不動產回復抵押權設定前之原狀,並返還所有權予第三人羅妃吟,已發生嗣後不能履行之情形,則被告因就系爭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第三人房志彥而取得之對價900萬元即屬不當得利,聲請人遂依民法第24
2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代位第三人羅妃吟對被告為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羅妃吟900萬元,並於原告對羅妃吟之債權限度內由原告代位受領等語。是本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乃代位行使不當得利法律關係之請求權債權,其取得、變動無須登記,自無上開發給起訴證明規定之適用,聲請人以本案訴訟標的為一不動產所有權云云,顯有誤會。是本件訴訟標的既為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權,聲請人亦未迄未提出此項權利之取得、變更須依法登記之證據資料,與民法第254條第5項發給起訴證明之要件不合,從而本件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書記官湯郁琪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新北市│新店區│順安││417│建│84.84│1/4│├─┼───┼────┼───┼───┼──────┼─┼─────┼──────┤│2│新北市│新店區│順安││418│建│58.7│1/4│├─┼───┼────┴───┴───┴──────┴─┴─────┴──────┤││備考│所有權人:謝健宏│└─┴───┴──────────────────────────────────┘┌──┬──────┬──────┬────┬─────────┬──┬─────┐│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建物面積│權利│備考│││││主要建築│(平方公尺)│範圍││││││材料及房├────┬────┤││││││屋層數│樓層面積│附屬建物│││├──┼──────┼──────┼────┼────┼────┼──┼─────┤│874│新北市新店區│新北市新店區│4層樓加│2層││全部│所有權人:│││順安段417、│寶元路1段84│強磚造│82.92│││謝健宏│││418地號│巷15號2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