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0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20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069號原告 陳力瑜 被告 游捷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67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程欣儀法官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陽雅涵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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