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2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200號原告 吳沁蓓 被告 耿懷遠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37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耿懷遠被訴傷害刑事案件(112年度審易字第1371號),經原告吳沁蓓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上開刑事案件,固因告訴人即原告撤回告訴而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參,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賴鵬年法官宋恩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