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580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承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之103年度易字第58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於10
4年4月8日所提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邱瓊瑩法官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書記官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