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33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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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上易字第3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上易字第335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承璋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
580號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4015號、第412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吳承璋(下稱被告)因犯刑法第32
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2罪),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被告提起上訴後,經原審於民國
104年5月18日裁定命於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104年
5月25日送達予被告收受,此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茲被告迄竟遲至104年6月30日仍未補正,亦有本院上訴理由狀查詢表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6頁)。按之上開規定,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規定,依同法第372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李政庭法官孫啟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書記官洪孟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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