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二一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二五五四號、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七三0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及違反會計法等肆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四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慧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