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3號原告 陳坤成 被告 蔡朝安
陳景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050號強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對被告經本院刑事判決有罪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2人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050號強盜之刑事案件,經原告於審理中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中原告對被告蔡朝安如主文所示部分以外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刑事部分經本院對被告蔡朝安為無罪之諭知而以判決駁回(參本件同之案號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至原告對被告2人如主文所示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刑事部分業經本院認定被告2人有罪在案(即被告2人被訴於民國100年9月15日強盜原告財物部分【即100年度偵字第25165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惟民事請求部分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張景翔法官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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