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241號原告 呂諭蘭 被告 林家任
(另案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1年度易字第11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賴妙雲
法官黃麗玲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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