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1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執聲字第5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六日以法矯字第○九六○○○七九四二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炫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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