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2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0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九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洪舜帆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黃瑞華┌──────────────────────────────────────────────────┐│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九二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五│股票│壹│壹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