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易緝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易緝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緝字第三О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中華民國
審判長法官王屏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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