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7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四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本源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翁禎謙┌───────────────────────────────────────────────────┐│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00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1│ 林毅昌台灣土地銀行南港分│壹萬玖仟元│AQ0000000│九十二年九月五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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