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七二六號
原告勤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榮勳 訴訟代理人 簡炎申 律師被告禾利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玉璋 訴訟代理人 石宜琳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靜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
法院書記官陳秀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