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營簡補字第4號
原 告 翁楊春
李士隆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強制
執行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主
張被告於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28426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
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所提之執行名義並非事實,並聲明請求撤銷
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又被告於系爭執行事件所提執行名義
及請求執行之債權額本金為新臺幣(下同)990萬,故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01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