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4年度潮補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補字第79號
原   告  林美雲
被   告  陳冠亞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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