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6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建榮選任辯護人許名宗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建榮自民國壹百年捌月壹日起,應予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及轉讓禁藥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976號)及追加起訴(100年度偵字第315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已承認檢察官起訴及追加起訴之所有犯罪事實,本院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二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法定刑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茲因被告另案執行期間,將於一百年八月一日執行期滿,並應於一百年八月一日中午十二時前釋放,衡諸被告因涉犯上開重罪經起訴,並已承認犯罪,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若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而有羈押被告之必要,茲經法官訊問後,認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規定,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一日起執行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姚銘鴻
法官吳永梁法官陳義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書記官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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