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交易字第491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491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被訴過失傷害部分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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