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491號刑事其他文書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1日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被訴過失傷害部分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