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五四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等分別判處罪刑,共應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又五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以法矯字第00九00四四六九五號函核准假釋,至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榮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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