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四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鄭明坤
謝正一 原告因請求被告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陳下列資料,如逾期未補,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捌萬元整,折合銀元為貳拾貳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整,應徵之裁判費為銀元貳仟貳佰陸拾柒元整,折合新台幣為陸仟捌佰零壹元整,然原告業已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整,餘有新台幣陸仟柒佰伍拾陸元尚未繳納。
二、撥款予被告之證明。
三、請求利率之依據(或利率變動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邱瑞祥~B法官田玉芬~B法官陳心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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