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九六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度執聲沒字第二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並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聲請人以該被告因拒不到案執行而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經核屬實,此有送達回證共三紙、乙○○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一紙、桃園縣警察局龜山分局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山警分刑字第二三0四一號函附拘提結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板檢 森辛 九0執助字第二四一二號函文在卷可參,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簡婉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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