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交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27號原告 黃達聰
2樓之2被告 陳素陵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中交簡字第142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鍾貴堯法官李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