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239號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之父 陳俊源 受刑人陳 昱均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執行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820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以:我兒 陳昱 均(聲明異議狀均誤載為 陳昱鈞 )於退伍後即找尋適當工作,但因涉世未深,交友不慎而誤入歧途;而在交保期間,我兒素行良好,積極找工作,以負起家庭之責,我因無正常工作,只能打零工,所以賺錢養家之任,就在昱均身上,實在難得;我上有父母要孝順奉養,而雙親年紀已近80歲,希望在有生之年有兒孫就近陪伴,以度晚年,希望檢察官能准允易科罰金;昱均在這之前,已找到一份正當工作,目前任職於松統實業有限公司擔任作業員一職,在這工作難找之情勢下,實屬不易,望檢察官給年輕人改過自新的機會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即有權聲明異議之人,僅限於受刑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其配偶。經查:本件受刑人 陳昱均 係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為成年人,自無法定代理人可言,而聲明異議人陳俊源與受刑人陳昱均係父子關係,業由陳俊源於聲明異議狀中記載明確,則聲明異議人陳俊源既非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依上揭說明,其無權聲明異議。從而,本件聲明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