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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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61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徐娟娟 相對人 郭子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存字第四四八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臺幣壹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八年度甲類第四期登錄債券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擔保者,例如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擔保規定得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6條規定亦定有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503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5年度甲類第1期登錄債券為擔保,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以97年度存字第44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桃園地院97年度存字第448號所提存之公債本息已於民國100年1月6日到期,急需領回辦理領息手續,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李彥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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