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9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建維
LINBETHANYANN(中文名:林華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偵字第28963、3148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7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建維、LINBETHANYANN(中文名:林華恩,下稱林華恩),自美國郵寄含有四氫大麻酚、大麻二醇成分之大麻膠囊1罐(共7顆膠囊,毛重17公克、驗前淨重2.3306公克、驗餘淨重1.8478公克)、編號為CZ000000000US號之包裹郵寄至臺灣,而輸入我國境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111年7月26日以111年度偵字第28963、3148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本件扣案含四氫大麻酚、大麻二醇成分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膠囊(共7顆),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林建維、林華恩因自美國郵寄含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大麻膠囊1罐(共7顆)、編號CZ000000000US號之包裹,至我國境內地址「401臺中市○區○○路000號10樓10F,No.118,DongfuRoadEastDistrict,TaichungCity,401TAIWAN,R.O.C.」,因而涉犯之運輸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8963、314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標示「ULEVA」瓶罐裝透明膠囊(內含淡黃色粉末),經送檢驗結果,確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大麻二醇成分等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6月29日草療鑑字第1110600473號1份在卷可稽,足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附表所示之物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述毒品之空罐,因已直接接觸毒品而沾染微量毒品成分,無從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故併予宣告沒收之,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經核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路逸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附表:
扣案物名稱數量重量「ULEVA」瓶罐裝透明膠囊(共7顆膠囊)1罐毛重17公克驗前淨重2.3306公克驗餘淨重1.8478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