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上易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勞上易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上易字第89號上訴人 羅復民 訴訟代理人 陳偉芳 律師
許世賢 律師被上訴人桃園市保全商業同業公會
業公會)法定代理人 楊萬宗 訴訟代理人 彭成桂 律師複代理人 程鳳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5年7月2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翁昭蓉
法官管靜怡法官劉又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書記官林吟玲

更多裁判書